臺灣司法史上最大的法官集體貪污丑聞。圖自臺灣《聯(lián)合報》
據(jù)臺灣《聯(lián)合報》報道,臺灣司法史上最大的法官集體貪污丑聞,臺灣地區(qū)“最高法院”17日駁回上訴,五名法官、一名檢察官、兩名轉任律師的前檢察官都有罪定案;其中,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蔡光治在前“立法委員”何智輝案中收賄并幫忙行賄,判刑二十年最重。
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陳榮和、法官李春地在何智輝(通緝)案中收賄,各判刑十八年及十一年六月,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替何行賄,判刑六年。
臺灣高等法院庭長房阿生在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張炳龍(已判刑十一年并入監(jiān);此次行賄再判一年)貪污案中收賄,因繳回犯罪所得獲減輕判處十年六月徒刑,他沒上訴,已入監(jiān)服刑;轉任律師的前檢察官張權、邱創(chuàng)舜各依偽證罪判刑兩年及一年六月。
全案在2010年7月爆發(fā),偵辦、起訴到判決定案只花了三年,沒有在二、三審間來回審理,在貪污案件中相當罕見。司法界人士認為,可見當初搜證相當齊全。臺“最高法院”認為,涉案司法官“將法官的身份,視為發(fā)財良機”,破壞司法威信。
判決指出,2010年4月高等法院審理前“立法委員”何智輝涉弊案期間,何智輝為求脫身,通過邱茂榮行賄法官李春地20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,通過蔡光治及蔡的女友賴瑞珍(行賄判四年)行賄審判長陳榮和150萬元;同年5月12日宣判,何智輝獲判無罪。兩個月后法官集體貪瀆案爆發(fā),何智輝從住處跳窗逃亡,輾轉至島外至今。
李春地在貪污案爆發(fā)遭羈押后,擔心他收賄的200萬元支票被查出,和律師張權教唆相關證人作偽證,虛構這筆錢來源是借款或代保管的喪葬費。
另外,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張炳龍被控貪污案判刑十一年,重審時由房阿生、蔡光治及雷元結組成的合議庭審理,張炳龍在2005年2、3月間,通過邱創(chuàng)舜的妻子找上賴瑞珍,由她說動蔡光治、房阿生收賄,交付賄款300萬元。
蔡光治與賴瑞珍收100萬元,房阿生收200萬元;雷元結認為應判有罪,但房阿生、蔡光治不同意,最后張炳龍獲判無罪。邱創(chuàng)舜則在張炳龍貪污案中作偽證,意圖幫張炳龍脫罪。